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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码头扩能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五、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内容执行,加强工程施工、项目运营的组织管理,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落实到位。

  六、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1、关于华电储运有限公司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码头扩能工程项目选址的复函;

  2、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海域使用证(登记编号:35000020060024);

  3、关于批复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可门港散货物流中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环保监[2009]11号);

  4、关于《可门港散货物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闽震[2008]219号);

  5、关于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码头扩能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意见(闽交港航[2009]15号);

  6、关于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码头扩能工程的审查意见(榕发改工[2009]35号);

  7、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8、资金承诺函;

  9、银行贷款承诺函、授信承诺函。

  七、项目建设工期36个月。

  八、项目招投标: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九、请据此核准意见办理有关手续,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开工建设,并将项目开工和建设的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十、本核准意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未能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并开工建设的,或核准事项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技术方案、投资方案及招标事项等发生变化的,项目如仍需建设,要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核准或变更核准手续。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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