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应当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省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缺位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代理省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
(三)根据省长或者代理省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缺位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