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校内各单位经办的各种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收入等,必须全部纳入校级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收入,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高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者,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3.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属于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其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对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347号)精神,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或接受服务。
四、 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14.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的要求,做到贷款量力而行、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平稳、持续发展,防止贷款规模超出学校承受能力。
15.各高校要充分考虑自身可能的经济实力和潜力,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并做好还本付息计划,承担还贷责任。各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预留还贷准备金。学校用贷款或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应确保将收取的住宿费、房租用于还贷或按协议归还投资者。
五、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16.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筹资活动、对外投资、担保、工程项目等经济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容易引发资产流失以及容易发生差错的业务环节,应严格执行业务申请、授权批准、执行业务、实物验收、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银行对账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风险防范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信息质量分析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