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业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拓等问题,实现资源共享、统筹协调和旅游合作,整体提升旅游品位。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景观、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推动旅游业发展。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基础设施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建设、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实施、重点旅游项目的引导性投入等。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旅游建设项目库,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自治县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提供信息,引导投资。对投资重点旅游区域和带动自治县经济、文化发展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按照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并向社会开放。

  鼓励开发具有资源优势的森林草原湿地生态游、皇家文化游、满蒙民俗游、冰雪游、观光度假休闲游等旅游产品;鼓励开发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鼓励开发农家游;鼓励开发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独具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

  第十二条 依法进入市场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取得经营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进行经营、开发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镇设置、城乡交通网络建设,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公共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功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