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一)组织开展清理排查。各州、市要对 2009年9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的水泥项目,现有在建和未开工的平板玻璃项目,在建、拟建的焦炭、电石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资源不落实、区域内水泥产能过大、已明显供过于求的要严禁项目开工建设;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未办理环境保护、土地手续的焦炭、电石项目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1月 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
(二)加快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方案。由省工业信息化委按照《通知》要求,牵头制定水泥、平板玻璃、钢铁等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方案,于 2010年1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项目审批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投资项目核准规定,进一步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石、焦炭、多晶硅等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上述行业中扩大产能的项目,产能过剩行业中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严格论证后,方可办理有关备案、核准手续。待国家新规定出台后严格按照新规定要求执行。
(四)实行有保有控的资金支持政策。严格防止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予上报申请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融资。
(五)加强环境保护和土地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环境监管,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
(六)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在国家信息发布制度指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内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认真履职,严格实行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