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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关于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关于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农〔2009〕169号)


各县区农委:

  现将《合肥市关于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关于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合发[2009]1号),根据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全面推进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五有”建设为目标,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产业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基础,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农业执法能力,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综合的内容,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执法职能由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动植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
  二是综合的范围在本级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不跨部门综合。
  三是综合的职能,主要是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仍由原专业管理机构承担。
  四是综合的重点在县级。县级农业部门是农业违法案件的基本管辖主体,承担着绝大部分农业执法任务,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重点是加强县一级。
  五是综合的形式因地制宜。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要经当地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三县农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同的综合执法模式,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三、目标任务
  按照“有编委批准的正式机构、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有与执法相适应的执法手段、有完善的执法制度、有明显的执法效果”的“五有”标准,进一步落实机构职级、编制人员、执法经费,实现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文书统一规范,努力实现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正规化、手段现代化、效能最大化。到2012年,建成全市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公正高效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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