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9〕13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