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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代建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管理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应不高于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费的70%,具体在代建合同中双方约定。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一条 代建管理服务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第三十条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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