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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在读中山市小学、初中的学生。服务时间由校外托管中心自行设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服务内容为日托、午托、晚托中小学学生及向其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但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30的比例配备。校外托管中心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托管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定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当归档管理,以备各相关部门查阅。托管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履行如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学生,保障学生在学校、校外托管中心和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
  (二)未接到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突发事故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三)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1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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