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甘财建〔2009〕162号)
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推进全省污染减排工作,合理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财建[2006]318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现就2009年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
2009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展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市辖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项目申报数量
(一)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优先支持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化工、工矿、造纸、食品制造业等行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由环保部门牵头实施的饮用水源地保护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包括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有色、冶金、焦化、印染、石化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以及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以村镇为单位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四)市辖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县级环境监察或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规范,各地级市所辖区及临夏州临夏市、甘南州合作市,拟开展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各市州在以上所列项目方向中选择2个进行申报,全省41个省直管县在以上所列项目方向中选择1个进行申报,超过限额申报不予受理。
三、项目申报程序
请按照本通知及《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市州组织的项目,由市州财政局、环保局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省财政直管县组织的项目,由直管县财政局、环保局审核汇总后,联合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环保局应通知辖区内燃煤电厂开展脱硫、脱硝项目申报工作,此类项目不占用各地限额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