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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监狱劳教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二)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

  重点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要根据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需求,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坚持日常咨询与定期组织咨询活动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所有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提供咨询。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咨询工作,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律师到监狱、劳教所开展集中法律援助咨询活动。

  (三)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要在监狱、劳教所建立法律援助申请制度,拓宽申请渠道,方便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一律给予法律援助。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认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理后可以将案件指派给本监狱、劳教所公职律师办理;本监狱、劳教所没有公职律师的,报监狱、劳教所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申请异地法律援助的,由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省辖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协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对工作中发现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家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引导其到相应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三、开展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合作,确保经费保障

  各监狱、劳教所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10月底以前,各监狱、劳教所都要选派2名以上政治素质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成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全面开展针对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监狱、劳教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用于支付社会律师法律服务费用以及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其他开支。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要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监狱、劳教所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省、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把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工作规划,指导监狱、劳教所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定期对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

  (三)统一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机构名称

  省属监狱、劳教所由省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挂“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标牌,业务上受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省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市属监狱、劳教所由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省辖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挂“××市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标牌,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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