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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二)监管信息互通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谁最先许可,谁组织查处”的原则,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法定职责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多项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抄告事项,应当按规定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3、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收集、整治和归类,并及时转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对因无证无照经营引起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实行综合整治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机制。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生产、农业生产等重要领域和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可以由联席会议组织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综合查处整治活动:

  1、对餐饮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每年有计划定期开展综合整治;

  2、对歌舞娱乐、网吧行业,由文化部门牵头,卫生、工商、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参加,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整治;

  3、对种子、农药经营行业,由农业部门牵头,工商参加,每年春耕、秋播期间开展综合整治;

  4、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可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开展专项综合检查。

  三、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继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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