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司办发[2009]138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
2008年6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
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6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对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依据《
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甘肃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及报备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各业务处室规范性文件未报送审核、未报备案或报送备案不及时,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等,造成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得不到及时审查,造成文件无法有效地贯彻执行。
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是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对促进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审核报备工作,以全面提升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有效提高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二、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审核报备的范围和方法,切实做到“有件必备”。一是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凡是以省厅、局名义下发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些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亦属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二是审核报备程序。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厅法制处审核,确保合法有效后方可提交厅机关有关会议或机关负责人研究审定出台。文件出台后,指定部门要将文件正本按要求送厅法制处备案,并报送司法部、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按有关要求报送厅法制处备案。三是备案时限。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厅法制处。四是备案形式,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打印的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并加盖发文机关的印章,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