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甘肃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法规、规章的实施细则、实施意见;本部门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指令性文件,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复等。
司法行政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就人事、财务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部门起草,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工作。
第四条 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工作;没有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确立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工作。省厅法制处负责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指导工作,并向省政府、司法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和要求。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