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以及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防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七条 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八条 鉴定档案应当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
第九条 鉴定档案的归档顺序和范围: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