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实行重点监控,加大巡查力度,指派得力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督促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
(三)切实抓好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管理、统一组织施工、统一竣工验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标准,严格遵守建设基本程序,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等设计、施工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建筑节能、隐蔽工程等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时查处和纠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肃查处,并载入不良行为记录。
2、分户验收制度
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住户对每个自然间进行全部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如发现工程不符合验收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查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3.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机制,不断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