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要落实建设单位遵守、执行建设程序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按照《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三)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通病整治工作。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强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突出重点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
四、强化竣工验收,保证使用功能
竣工验收是对工程质量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住房质量的最后关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付验收工作的管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不得因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而降低质量验收标准。
(一)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住房交付使用时,要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中工作不力、工程质量安保措施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行建设程序的,一经查实,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