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食品生产小作坊对出厂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在生产活动中,不得有《
食品安全法》和《
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的产品限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进入商场、超市。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最小包装加印(贴)限定区域销售标志。限售标志的使用,依照《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加印(贴)限定区域销售标志暂行规定》(甘质监〔2008〕192号)执行。
食品小作坊产品限定区域销售标志由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生产条件实行评审制度。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施行逐一评审。经评审符合规定的,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生产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据;经评审生产条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限期改进。对生产条件较好,业主积极性高,有望达到食品生产许可取证条件的,应当帮助扶持使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食品生产生产小作坊实行巡查、回访和监督抽查制度,坚持每季度巡查一次,每半年抽查一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生产小作坊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及时回访。应如实记录巡查和回访结果,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小作坊有关人员签字后归入小作坊质量档案。
抽查检验项目应侧重理化、微生物、食品添加剂等主要质量指标。监督抽查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