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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四)民主自愿,保障权益。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具体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等。
  (二)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定试点范围,密切和省、县(市、区)的联系,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审查、项目区初验组织等工作。
  (三)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挂钩项目区规划编制和立项

  第六条 挂钩试点地区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七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八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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