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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
  省对下各项转移支付补助直接分配到试点县 (市)。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由试点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试点县(市),同时抄送所属市财政及有关部 门。
  (三)财政预决算
  市、试点县(市)统一按照省财政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汇总试点县(市)的财政预决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四)财政结算
  试点县(市)年终财政结算项目,由省财政直接办理。
  (五)收入报解与资金调度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库、试点县(市)支库按照财政收入划分规定,分别向中央金库、省级金库报解库款。省财政直接确定试点县(市)财政的资金留解比例,资金由省财政直接调度、拨付到试点县(市)。
  (六)政府性债务监管
  改革后,试点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等,由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申请及承诺偿还。2009年12月31日以前,市、试点县(市)之间原有政府性债权债务,经双方清理确认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按照既定还款规定归还。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债务,由试点县(市)与省直接办理新借债务的有关手续,按照“谁举债、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债务主体。
  (七)省、市、县(市)财政管理关系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重新调整省、市、试点县(市)财政的管理职责和重点。省财政相应承担对试点县(市)加大投入的责任,帮助县(市)乡财政逐步解决困难,加强对试点县(市)的指导和监管,提高县(市)级财政管理水平;市级财政应继续加强对试点县(市)的监督和扶持,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继续保留市级对试点县(市)统计、报表汇总和日常监管等职责。试点县(市)各项数据仍纳入所属市统计范围,并统一上报。县 (市)级财政发展与壮大应当立足于自身,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管理,努力加快发展。市、试点县 (市)财政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及其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推进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并加强省对县(市)级财政的监管机制
  为促进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相协调,建立省财政对县(市)级财政的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县(市)级预算审查制度、转移支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省对县(市)级财政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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