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专门的委托送达子系统,管理对外委托送达及接受委托送达工作。
办理受托送达事项可折算成审判工作量,纳入审判工作绩效管理范围。对拖延办理的,应及时督办。
第八条 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统一由立案庭管理。
立案庭应在接收委托送达材料3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将相关信息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统一编号,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委托送达材料分配给对口业务部门,送交承办人。
第九条 受托法院承办人应在接到委托送达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送达事项。
委托送达事项完成后,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将《委托送达函》原件和《送达回证》复印件、受送达人信息材料、特快专递回单等材料立卷归档,办理受托事项办结手续,同时将办结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第十条 受托法院发现委托事项存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委托法院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尽快告知委托法院补正。经催办,委托法院不予补正的,受托法院应尽快将委托送达材料以及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书面说明寄送委托法院,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退回委托送达材料应经庭长或副庭长批准。
第十一条 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直接送达,不得再行委托送达或者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受托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办理委托送达事项。
第十二条 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因委托送达事项发生争议,应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省法院每季度向全省法院通报委托送达案件办理情况,对超期办理和拒不办理的,予以督办并在全省法院通报。
第十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委托送达和受托送达工作,办理接受外省法院委托送达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