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符合布点方案取得相应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向未列入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没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购买产品。
第十二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对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第十三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四条 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道路、停车场地和照明、水源等基本条件。混凝土供应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按《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