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游览参观景区(点)及特种旅游项目不执行政府定价、虚高标价、高额回扣、设立园中园收费,以及不执行旅游购票优惠幅度规定等。
1、对游览参观景区(点)、区交通(缆车、观光车、渡船等)收费和特种旅游项目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虚高标价、高额回扣、设立园中园收费和不执行规定的旅游购票优惠率等。(省价检局牵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2、游览参观景区(点)门票、景区内交通(缆车、观光车、渡船等)收费、潜水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要按照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兼顾补偿经营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分类重新核定,并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加大成本审核力度,完善公开评议和价格听证等规则,坚决降低虚高价格,遏制高额回扣揽客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收费管理处牵头,价格成本队、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配合)
(四)整治炒卖旅游星级饭店客房、哄抬房价牟取暴利行为。
1、加强对重点旅游市县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的调控监管。三亚、海口、琼海、万宁等重点旅游市县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旅游市场的淡旺季需求,充分征求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认定最低成本价,制定最高调控价,报省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统一公布实施。(收费管理处牵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配合)
2、针对近期三亚地区旅游客房价格过快上涨势头,责成三亚市物价局尽快对三亚地区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进行调控,明确星级宾馆最高调控价,保持质价相符,优化消费环境。(三亚市物价局负责)
3、对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炒卖旅游星级客房、哄抬房价牟取暴利等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查处,省价检局进行督查。(省价检局牵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法制。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做好《
海南省旅游条例》修订工作,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在旅游市场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解决旅游价格管理缺位问题。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海南省旅游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旅游价格管理的形式和省、市、县管理职责、权限,推进旅游价格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收费管理处牵头)
(二)修订完善《海南省旅游购物场所商品明码标价规则》,探索试行旅游购物场所实行明码实价管理。(省价检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