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
(二)跨区域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下称:异地永迁);
(三)本区域就近安置(下称:就近安置)。
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如改造项目有条件提供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也可依条件选择异地永迁或就近安置。
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旧城更新改造工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同一改造项目统一标准的改造奖励(含按《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20%补偿增幅及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搬迁时限奖励费)。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原则上不得高于 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根据《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的有关规定,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按照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高补偿比例,具体补偿比例分别 为:住宅房屋增加5%,非住宅房屋增加10%。
七、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安置方式的,异地永迁应当补偿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下称:应当补偿面积)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应当补偿面积=(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
异地永迁安置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当补偿面积的,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面积差来结算差价。
八、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就近安置方式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与安置住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如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