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核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开行宁发[2009]6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表)。
二、请你行自领取本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来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三、你行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要亮证经营,并依法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你行要自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我局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五、你行要严格按照《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单独核算代理保险业务,建立完整的保险代理业务台账,专户管理代收保费,手续费、保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投保自身业务不得收取代理手续费,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切实控制和防范风险。
此复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核准清单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核准清单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申报)
保险兼业代理
机构名称
| 保险兼业代理
许可证编号
| 营业地址
| 营业网点
| 代理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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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6400007150994900
| 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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