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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3、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4、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5、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7、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共3个层级,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设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8、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核准,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2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4、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5、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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