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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规避政府采购。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实行管采分离,财政部门必须彻底退出政府采购操作职能,切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非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作用,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机制,引导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承办本级政府采购操作事务。

  (四)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协调和配套,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采购项目预算的刚性编制,并做好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从源头上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

  (二)大力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之间,以及省市县区域之间的协调联动。省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发展建设规划,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进程,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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