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对导致压垮桥梁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是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在治理中卸载的货物要进行规范、妥善管理。
五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区域联运机制,加大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本辖区内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辖区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县(市、区),否则要追究相关县(市、区)的责任。
六是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在公路上任何一处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组织倒查,逐段追究途经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的企业或装载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八是要完善路面执法违法车辆信息抄告制度,建立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制度,建立超限超载违法车辆数据库,逐步实现数据库和全省联网,对在全省范围内查处超过3次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驶公路的车主、车辆和驾驶员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取消其道路运输资格,并收回从业资格证。
四、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责任。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和座谈会,向市治超办及时通报各自的治超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形成全市治超整体工作格局。
全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市政府直接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按照职责做好各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