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丧葬活动的通告
为全面推行文明殡葬,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形象,有效杜绝丧葬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及封建迷信活动,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以及《
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丧葬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丧葬活动,以及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市公民死亡一律实行火化(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尸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二次葬。
三、城镇丧事办理中禁止在户外搭设灵棚、设灵堂;禁止抛撒纸钱、鸣放鞭炮、吹奏或者播放哀乐;禁止制作、摆放、焚烧纸牛、纸马、冥纸等封建迷信用品;禁止“报庙”、“送山”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殡仪馆等专用焚烧场所以外焚烧死者遗物。
四、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以及无照经营殡葬用品。
五、骨灰处理提倡多样化,推行海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骨灰可以选择存放在殡仪服务单位的骨灰堂或者安葬在经省民政厅批准建立的公墓内。严禁私自修建公墓、对外出售(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或者将骨灰乱埋滥葬。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村以外公民提供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原则上不准外运。确需外运的,应当经市、县(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尸体运送必须使用民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运尸车,禁止非专用运尸车辆运送尸体。
七、信教公民举行丧事宗教仪式,必须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八、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带头破除封建丧葬陋习,不得借丧事大操大办,趁机敛财,禁止用公车从事丧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