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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海安全〔2009〕6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的要求,制定《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要求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递交审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保持有效。
  第六条 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取得有效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应向主管机关备案。备案时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不适用船舶管理公司);
  (三)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适用于国内船舶管理公司);
  (四)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适用于国际船舶管理公司);
  (五)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
  (六)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替代);
  (七)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适用于需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但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审核取证的航运公司);
  (八)公司管理船舶清单(格式见附件二)。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主管机关报告公司上一年度安全管理管理情况(格式见附件三)。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在15天内书面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见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发生变化;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
  (四)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五)公司管理的船舶如有变更,应填写公司管理船舶清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主管机关应指派检查组对辖区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九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主管机关可随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一)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事故;
  (二)公司管理的船舶连续发生事故;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
  (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五)主管机关认为的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十条 对航运公司安全防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时应遵循不影响航运公司正常运作和促进航运公司提高安全防污染管理活动水平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航运公司船舶种类和规模指派相应的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并指定其中一名为检查组长。主管机关应提前一天与公司商定检查时间。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一般安排在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利用休息时间的,由主管机关与公司商定。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检查员检查前,应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身份。
  第十三条 检查员应经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定期接受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四条 检查组长在检查期间全面负责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现场检查工作并确保检查质量,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长应向航运公司书面通知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可替代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航运公司对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应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核实制度或文件的覆盖性和适用性;
  (二)访谈航运公司管理人员及船员,了解公司执行制度或文件情况;
  (三)检查航运公司工作台帐、档案和记录,必要时现场验证台帐记录的真实性;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表》(格式见附件四),检查组应依据《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表》的内容认真核查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真实情况,并将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在检查结果栏中。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应覆盖检查表的全部内容,重复活动以抽查为主,如在检查中发现严重影响安全与防污染的情况,可扩大检查范围直至进行详细检查,详细检查不受上述检查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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