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及时向航运公司交流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填写《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并经检查组成员和受检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组应将《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原件交主管机关留存,复印件交受检方。
第二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按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规定情况及时纠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纠正材料报主管机关审查验证,必要时主管机关可组织现场验证。
第二十二条 航运公司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认为检查组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
第二十三条 主管机关应建立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每年1月份应根据上海辖区航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辖区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
第三章 航运公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和《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对辖区航运公司实施诚信管理。取得安全诚信资格的航运公司可享受免予监督检查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将被列入上海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一)公司管理的船舶一年内有30%及以上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二)公司管理的船舶30%及以上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被滞留后故意隐瞒,不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
(四)公司管理的船舶20%及以上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或船舶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五)已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连续两次及两次以上被实施跟踪审核;
(六)对代管船舶未履行管理义务,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对代管船舶船员适任资格、船舶设备维护或船舶紧急情况处理未按照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2、未与船东签订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管理协议;
3、未全面履行管理协议;
(七)公司主要管理岗位1年内部分时间空缺,或1年内海务、机务管理岗位人员变化超过50%,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变化后未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八)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存在第二十六条所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航运公司,主管机关可在审查核实后下发《航运公司重点跟踪通知》(格式见附件七)并将其列入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名单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航运公司对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有异议的,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在重点跟踪期间应每6个月至少接受一次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航运公司自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向主管机关提交解除重点跟踪申请;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查组对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公司安全管理得到明显改善,已不存在第二十六条所列的情况,经审查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下发《解除航运公司重点跟踪通知》(格式见附件九),解除重点跟踪,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航运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检查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主管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
公司名称
| 中文:
|
英文:
|
注册地址
| 中文:
|
英文:
|
办公地址
| | 邮编
| |
成立时间
| | 管理人员数量
| |
船种
| | 联系邮箱
| |
DOC编号
| | 识别码
| | 指定人员
| | 联系方式
| |
法人代表
| | 联系方式
| | 总 经 理
| | 联系方式
| |
联 系 人
| | 联系方式
| | 公司传真
| |
| |
管理
人员
信息
| 法人
|
总经理
|
副总经理
|
指定人员(包括体系办人员)
|
海务管理人员
|
机务管理人员
|
船员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