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海安全〔2009〕6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文化,推进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鼓励上海海事局辖区内航运公司不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自觉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等规定要求,制定《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文化,推进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鼓励上海海事局辖区内航运公司不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原则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评选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3年内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二)最近3年内,每年对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超过当年上海辖区的平均数(公司岸基地不符合和船舶不符合分别计算,船舶不符合数以每艘代表船计算);
(三)所管理船舶(包括未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最近两年内在船旗国监督检查(包括开航前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滞留率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