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深化建筑市场管理
(一)完善建筑市场体制。要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市场准入管理力度。市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力度,重点规范和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继续完善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建立防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招投标相关制度,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有关措施,将国家和省强制要求的质量安全措施费、税费和职工培训费、社会保险费等列入不可竞争费用。建立建设成本核算制度,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鼓励质量创优,对创国家、省、市“优质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实行优质优价。
(三)大力推行建筑业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和制定建筑业企业实名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消除“包工头”现象,解决目前农民工无序流动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到有序监管,实现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一)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进一步规范税收行为,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对符合税法规定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实行建筑分包的,企业营业税由建筑总包企业为建筑分包企业代扣代缴,建筑分包企业凭代扣代缴证明不再重复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建筑分包企业开具相应的建筑业专用发票。总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承包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款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二)切实加强涉及建筑业的收费管理,大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建筑业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缴纳而转嫁到建筑业企业的行为,严禁以各种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支持企业组建企业经济联盟,采取成员单位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拓展融资渠道,方便快捷用于企业项目建设,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同时切实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遏制企业间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