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1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被检动物产地未发生相关的动物疫情;被检动物已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猪、牛、羊已施加畜禽标识;被检动物临床检查健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的要求;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6.1.2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被检动物产品的产地未发生相关的动物疫情;被检动物屠宰后经产品检疫合格;生殖类产品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其他产品按GB/T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进行消毒合格;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6.2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发现染疫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4.6.3未经免疫或免疫失效的动物按规定进行补免。
4.6.4记录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种类、数量、检疫以及检疫后处理情况,并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4.6.5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消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海南省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
1、内容与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对象、法律依据和检疫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生猪屠宰检疫和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检疫对象
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NY/T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4、检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