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教师培训经费投入。
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关于“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的规定;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琼府〔2000〕3号)关于“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采取政府、学校、个人分担的机制。各市县要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少于当地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专项列支,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安排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的规定,确保教师培训工作经费,使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
办好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是政府行为。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是教师教育体系的重要组织,各市县要加强对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领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各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与投入;建设一支由教师培训机构专任教师、教科研机构专家和中小学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以及省内外的专家组成的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高水平教师培训师资队伍。
(三)继续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以《学分登记册》为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对教师全员培训的学习档案管理,逐步完成从纸质文本管理向电子文本远程管理的过渡。参训教师按规定完成5年至少240学时,并按年度取得规定学分的,由省教育厅颁发2009-2013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四)教师培训考核(每年取得继续教育学分至少10学分)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教师职称评聘、工资晋级、评优评先和绩效工资发放的必备条件。各市县要建立和完善教师参加培训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调动教师培训积极性。对于年度检查中有10%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培训任务的学校(单位),学校(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同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实行问责。
(五)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的食宿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执行,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2009-201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结束,由省教育厅组织检查评估组,对全省培训质量和效果进行终结性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