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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第六条 逐步实现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教师培训网络信息库,运用计算机与网络进行培训管理,以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质量,更为迅速、准确、快捷地查找和使用档案。

第三章 学分登记审核

  第七条 在全省进一步实施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采用《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简称“学分手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统一印制,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妥善保管。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要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10学分,五年一轮的培训周期内要共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50学分,才能被认定为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继续教育考核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教师职称评聘、工资晋级、评优评先和绩效工资发放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 省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学分登记工作,并负责审核认定省属学校登记的继续教育学分;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审核认定本市县教师参加各级培训所取得的学分,指导监督所属各学校学分登记工作;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教师参加各级培训活动所取得的学分,接受当地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按年度登记。学分登记审核时间统一为每年1至4月。学分登记审核基本程序为:教师填写学分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登分佐证材料--教师任职学校登分员审核汇总--教师任职学校将教师学分登记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后登记--报送本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学分登记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部门、学校要指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同志专门负责,严格依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见附件)所规定项目和标准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登记项目、标准,作如下说明:

  1、跨年度的项目,允许在该项目总分范围内分年度、分阶段登记学分。

  2、对教育教学、教研培训中同一活动、同一成果或参加同一种竞赛获多级奖励的只记学分最高一项,凡其他有可能出现的重复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以此类推,不能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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