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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3、学历达标或提高培训,按每学年分别记5学分;按学年记分时,教师必须提供每学年的学习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记分。

  4、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基地脱产培训按每天分别记2学分、1.5学分和1学分,单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10学分。

  5、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等级考试或现代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并获得等级证书者,当年度可记3学分。

  6、关于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和讲座报告等培训活动,给主讲老师按国家、省、市县和学校四级不同层次,并凭相应部门的计划、安排或邀请函,每课时分别记4学分、3学分、2学分、1学分;作为活动的观摩者,凭所提供的相应的观摩材料,按每课时0.2学分登记。教师参加校级培训活动每年登记的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

  7、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训或接受师徒式培训按组织派遣机构所属等级登记学分。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校级外派跟班培训时间达到2周但未达到2个月的,可以分别登记4学分、3学分、2学分、1学分;2周内的不计学分。师徒式培训,师傅与徒弟可同时获得学分,申请登分时须提交师徒协定、活动计划、过程记录、活动总结等材料。

  8、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网站网上研训项目的,按每学时计0.1学分。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时对本级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教师培训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不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的培训机构、学校,或教师培训档案管理混乱或者造成档案损失的;

  2、档案管理人员、登分员涂改伪造档案材料,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

  3、拒绝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培训机构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

  第十六条 我省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条款与本管理办法有差异的,以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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