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卫生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卫生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卫生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等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及《
食品安全法》调整的内容,在职能调整到位后,履行监管职责)。
7.人事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人事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人事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9.民政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民政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民政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10.房管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房管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房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11.建设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建设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建设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12.工业发展运行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工业发展运行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工业发展运行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煤炭、供电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13.商务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商务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酒类商品、畜禽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生产、外派劳务、典当、拍卖、汽车报废(拆解)、新建加油站或油库、成品油经销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14.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