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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

  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等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及《食品安全法》调整的内容,在职能调整到位后,履行监管职责)。
  1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化妆品生产、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及《食品安全法》调整的内容,在职能调整到位后,履行监管职责)。
  17.环境保护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排污、建设和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源安全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18.文化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文化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文化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19.新闻出版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新闻出版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等行为和违反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20.知识产权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未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虽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而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而未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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