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未有《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设计、安装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22.农业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农业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农业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23.畜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畜牧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畜牧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24.烟草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烟草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烟草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烟草生产、批发、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2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市区内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摊点、商贩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6.银监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银监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银监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行为。
27.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村委会、居委会每年6月和12月份将本村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县(市、区)政府,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无证无照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类别,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