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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三)工作制度
  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分别于每年的2月、8月举行一次,遇有上级安排的专项行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抄报市政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对上级及本级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决定提出贯彻实施意见;总结分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依法行政,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前置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完善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工作需要,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建立部门抄告制度,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增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部门,向发放前置许可证、出具办照批准文件(证明)的部门送达《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抄告函》;无审批部门的,直接向工商部门送达《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抄告函》。各责任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或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实行综合治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把宣传、教育贯彻始终,增强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一是要宣传国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经营者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二是要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三是要宣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的成效;四是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五是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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