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依据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可以先自行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四、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五)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技术转让所得;
(八)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九)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十)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五、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高新技术企业;
(四)软件生产企业;
(五)集成电路企业;
(六)动漫企业;
(七)技术先进型企业;
(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九)非营利组织;
(十)小型微利企业。
六、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附件一);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附件二)。
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备案)的权限、时限、程序和相关要求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70号)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且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没有税收优惠期限的,实行年度备案确认。
九、纳税人有事先备案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在备案前的年度内预缴时,原则上应按上一年度的预缴政策进行预缴申报,待备案后的年度申报时,根据税务机关审核备案通知书的决定进行调整。
纳税人有事后备案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可按税法规定自行计算预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