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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可以先自行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四、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五)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技术转让所得;
  (八)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九)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十)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五、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高新技术企业;
  (四)软件生产企业;
  (五)集成电路企业;
  (六)动漫企业;
  (七)技术先进型企业;
  (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九)非营利组织;
  (十)小型微利企业。
  六、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附件一);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附件二)。
  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备案)的权限、时限、程序和相关要求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70号)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且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没有税收优惠期限的,实行年度备案确认。
  九、纳税人有事先备案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在备案前的年度内预缴时,原则上应按上一年度的预缴政策进行预缴申报,待备案后的年度申报时,根据税务机关审核备案通知书的决定进行调整。
  纳税人有事后备案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可按税法规定自行计算预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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