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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3、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制度规范、引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引导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改进完善风险提示等消费者保护措施,落实消费者教育责任。
  4、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对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常抓不懈,明确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责任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进行阶段性评估分析,及时调整完善方式方法,保证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二、职责分工
  (一)保监局的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检查各层面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制定、修改和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分阶段对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将保险消费者教育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引导保险机构改进完善风险提示等消费者保护措施,督促落实消费者教育责任,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发挥协调、引导作用,协助保监局开展相关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活动。明确会员单位保险消费者教育责任,制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消费者教育标准,发布相关指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开展对消费者教育工作调研,编写消费者教育宣传材料。对会员单位进行消费者教育的专业培训。
  (三)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统一部署,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明确保险消费者教育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制定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规划,制定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投保风险提示制度、客户回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内控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诚信建设,着力消除销售误导、不实宣传、理赔难等问题。积极参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保险消费者教育活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主策划、开发、组织实施保险消费者教育活动。
  三、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应以消费者教育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调动监管机关、行业组织和经营者等全行业力量参与为保证,以金融保险知识教育、风险教育、保险消费知识教育和保险法律法规教育为主要内容,以有效的监督检查为保障,形成"制度健全、多方参与、权责明确、执行有力"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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