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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做好新《保险法》专题宣传教育工作
  以新《保险法》为重点内容,宣传相关保险法律法规,提高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由保监局牵头,开展新《保险法》宣传月和宣传周活动。由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在多种媒体上开办专栏,进行立体式宣传。各保险机构在营业窗口开设"保险消费者教育园地",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向消费者发放宣传册;开通新《保险法》教育网络平台,重点宣传新《保险法》中增加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
  (二)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出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出台车险风险提示制度和理赔服务质量行业标准,重点提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注意事项,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理赔服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开展《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的宣传推广工作,普及人身保险基础知识,提高行业认知度,宣传保险风险保障功能,提高公众保险意识。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广告宣传,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健康消费。推行和完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制度,强化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经营意识。
  (三)利用网络平台,拓展消费者教育的宣传阵地
  一方面,加强与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单位的沟通联系,广泛开展消费者教育。另一方面,利用现有的网络平台,搭建便捷的消费者教育服务窗口,拓宽教育宣传阵地。一是在辽宁保监局、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各保险机构的网站开辟"保险消费者教育"专栏,整合行业力量,扩大教育范围。二是研究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在线查询系统,加大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力度。三是健全完善保险理赔服务流程,并通过网络公开理赔(给付)程序和相关事项,提升保险服务品质,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加强后续跟踪,开展消费者教育的监督检查
  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和市场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检查评估。重点检查评估投保提示制度和客户回访制度的执行情况,风险提示的充分性,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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