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拓宽思路,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
(一)银行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市、县(区)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导的投融资平台,利用现存的城市资源构建规范、灵活的银贷机制,并发挥保险、担保、咨询等金融机构在城市建设投融资中的作用,每年直接从商业银行贷款,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
(二)土地置换。利用土地资源置换社会资金投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1.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市政项目和出让的宗地,并对宗地的位置、性质和各种规划控制指标提前公布。
2.按国家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投资额,下降5%作为底价,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商(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并形成最终折价幅度。
3.签订投资协议后,投资方应将50%-80%的工程建设资金和政府为该项目指定的出让土地的前期费用(群众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及办理各种手续费用)注入政府财政专户,由政府财政按投资工程管理程序和工程进度划拨。
4.在拟出让宗地周边基础设施完善后,政府在3个月内通过招拍挂对这些宗地进行拍卖。若投资商取得该宗出让土地,以土地出让金抵顶工程款,互找差价;若投资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财政部门按工程结算价用该宗土地出让金予以还款。
5. 投资商所得宗地上的征地、拆迁、附属物处理等具体工作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三)全额垫资分期偿还。市、县(区)政府根据自身财政状况,每年确定一批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引进投资商全额垫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政府财政依照协议分年度偿还建设工程投资。以此促进城市加快建设步伐,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利用城市经营性项目引资。凡从事经营活动的城市项目,均可引进投资商投资建设。如重要地段的房屋采取出让、转让、拍卖、租赁、合股等方式进行开发建设;旧城或环境效果较差的地段本着“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放开进行改造建设;以冠名权等政策吸引客商进行如道路、桥梁、广告位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场、广场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出让基础设施经营权的方式,把城市基础设施推向市场,吸引外资投资建设经营等。此类项目由投资商出资建设,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折算其经营年限,经营时间到期后,政府收回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