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全市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区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保证通信线路畅通,出现故障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报请市通信部门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事故救援所需的防爆、消防等特种救援装备,并建立健全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县区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防爆为骨干的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救援物资调用。
6.2.6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组负责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市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县区常备物资经费由县区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事故应急救援所需其他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财政预支,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