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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17日

  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提高人体健康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的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以及遗体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领导,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遗体和眼角膜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在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和眼角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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