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度计划申报。根据县级规划,每年9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将下一年度工程建设计划方案报省发改委、财政厅、林业厅,并抄送市级发改与林业部门备案。
3.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按照省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林业厅。
4.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根据省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年度作业设计,将营造林任务落实到小班地段(万分之一图纸)。年度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本县年度营造林计划。
第五条 项目管理
1.抓好施工管理。施工应采取专业队工程承包或招标责任制,实行“一造管三年”的合同化管理形式。其中泥质海岸基干林带统一采取招投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2.开展监理和检查验收。项目实施中,应确定有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理,并提交监理报告。项目实施后每年8-9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进行自查,填报验收卡和汇总表,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总结连同验收材料汇总表上报省林业厅,每年10月由省里组织检查验收。
3.竣工验收。项目实施五年后进行竣工验收,具体参照省计委、省林业厅《浙江省防护林、林木种苗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4.维护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严肃性,一经批准不得轻易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作业设计的建设地点、数量、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5.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或专业队须具备绿化造林资质。
6.项目管理参照《浙江省绿化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浙林造[2002]28号)和《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林造[2002]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第六条 沿海基干林带建设和海岛困难地造林执行《浙江省困难立地造林技术规程(系列)》(试行)中“滨海盐碱地困难立地”和“基岩海岛困难立地”。
第七条 平原林带林网营造林执行《浙江省平原农田防护林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第八条 山地造林执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