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阶段“三集中”扶贫工作的内容、目标和职责
(一)主要内容。
1.集中扶贫对象。国家和省确定的1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和农垦并场退队的贫困村,兼顾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
2.集中扶贫资金。按照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加贫困群众收入的要求,以项目为载体,以资金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整合中央扶贫发展、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民房改造、改水改厕、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教育扶贫移民工程等扶贫资金和中部发展、小型农田水利(含水利基金)、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农村沼气等用于贫困地区的涉农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渠道、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实现扶贫、涉农资金投向的衔接配套,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中部山区的发展。
3.集中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近期重点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农村特色产业的任务要求,重点抓好民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乡村道路、行政村卫生室、农村沼气、教育扶贫、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大产业扶贫投资比重,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有区域特色的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增加农民收入。
(二)具体目标。
至2012年底,基本完成少数民族地区20300户(含农垦)茅草房和9600户危房的改造任务;解决26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实现贫困地区自然村通路和通电;完成1463个行政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基本实现每个村开发1至2项特色产业,农民年人均收入增长15%以上。
(三)职责要求。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集中”扶贫目标任务,遵循“市县政府集中审查条块申报,省直部门立项审查省政府批准,部门组织验收财政全程监督,各类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完善相关专项规划;根据资金安排及投向,指导、督促市县依据本地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库,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加强对市县上报项目的评审论证,对已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认真监督,杜绝项目多头、重复申报,确保扶贫、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有效使用。
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本市、县相关部门,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指导下,遵循开发式扶贫思路,编制本地区“三集中”扶贫规划;围绕解决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地区优势资源产业发展的目标,编制市、县“三集中”扶贫项目库;根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筛选拟申报项目,编制、申报“三集中”年度项目计划,各市、县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要附有项目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