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科
提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管理和扶贫工作;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宣传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工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等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协作工作。
(三)宗教科
承办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进行管理;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编制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宗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承办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基层宗教工作;负责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宫观、寺院、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核登记、宗教团体成立许可;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负责外国人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和举办跨县(市)区宗教活动、举办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的审批。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11 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 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